六、上市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七、公司应当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要求,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
八、公司如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应在报送半年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九、上市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半年报审计的;
(二)在半年度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三)根据《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十、如果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半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各一份;
(二)审计报告一份(如半年度报告经审计);
(三)按附件要求制作的电子文件;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决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