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
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2003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半年度报告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半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3年半年度业绩,公司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
三、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两个月结束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报的,本所将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为避免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半年度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公司预计2003年1-9月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的,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