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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3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3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过于集中披露,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四、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
  1.上市公司2002年度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应具体说明2003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2.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予以警示。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经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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