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或主要负责人变动;
(三)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主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处罚;
(五)做出撤销其在华代表处或退出本所的决定。
第十三条 特别会员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同时应附该事项变更的有关文书复印件。
(一)登记地址发生变更;
(二)首席代表、副代表及联络人发生变更;
(三)代表处变更为总代表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机构处罚。
第四章 特别会员管理与处分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申请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决定终止代表处特别会员会籍的文件;
(二)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终止代表处特别会员会籍的申请书;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上条所述申请,经本所审查同意后,特别会员的会籍立即终止。
第十六条 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章程、规则和本规定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四)取消会籍。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会籍: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机构处罚的;
(二)拖欠本所规定应交费用达半年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定期检查被列为不合格的;
(四)不执行本所相关决议,或不履行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经本所督促,仍拒不执行或履行的;
(五)特别会员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对第十七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有关事项,在本所章程作出相关修订之前,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在章程作出相关修订之后,按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