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对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相关软件和硬件进行升级、测试。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关键设备应具有容错性,制定故障、病毒定期检测的操作制度。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关键设备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七条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的机房环境及供电系统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遵守本所要求,安装、使用交易系统、通信系统专用设备,不擅自接入其他网络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柜面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进行证券帐户的指定及撤销;
(二)区别指定交易与一般买卖委托指令;
(三)对每一笔委托申报,实施证券和资金的前端明细核查;
(四)准确、及时反映所有出错信息,并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每个席位至少具备一种通信备份手段,并定期进行测试和演练,实现通信系统的天、地备份。
第三十一条 遵守双向卫星小站安装和使用要求,按规定及时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交易数据、系统数据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
第三十三条 参加本所组织的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测试,并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测试前做好系统备份,测试后做好系统恢复,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定期检查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建立处理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的应急制度。
第四章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交易监测、交易预警和交易反馈机制,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