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七条 拍卖(标购)底价由申请拍卖(标购)的证券商以密封方式交本所中介经纪人。
第一五八条 拍卖(标购)和应买(卖)以及成交后的一应手续,比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五九条 拍卖时的拍定依据为:参加应买的证券商所报买价在拍卖底价以上者,以买价最高者为拍定人。
第一六0条 应买证券商所报买价在拍卖底价以下,均为无效。
第一六一条 拍定人有二人以上,而所申报应买的数量超过拍卖数量时,按各拍定人申报应买数量的比例拍定。
第一六二条 对拍定人所报数量未达到公布拍卖数量,其处理办法由中介经纪人与申请拍卖的证券商事先确定,并在拍卖开始时当众宣布。
标 定
第一六三条 标购时的标定依据为:参加应卖的证券商所报卖价在标购底价以下者,以卖价最低者为标定人。
第一六四条 应卖证券商所报卖价在标购底价以上,均为无效。
第一六五条 标定人有二人以上,而所申报应卖的数量超过标购数量时,按各标定人申报应卖数量的比例标定。
第一六六条 对标定人所报数量未达公布标购数量,其处理办法由中介经纪人与申请标购的证券商事先确定,并在标购开始时当众宣布。
第九章 行情告示与统计
行情告示方法
第一六七条 本所交易市场遵循市场公开的原则,对证券商申报竞价、成交及行情统计分析情况予以公开告示。
第一六八条 在本所交易市场内,证券商买卖申报价格由计算机终端或中介经纪人通过“申报价格告示牌”告示。告示数据取最高申报买价和最低申报卖价。
第一六九条 本所交易市场成交后,成交情况随时由中介经纪人通过“成交价格告示牌”告示。
第一七0条 本所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告示,分为证券名称、昨日收盘价和当日开盘价、最新成交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量(额)等指标。
第一七一条 本所交易市场申报价格和成交情况告示,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证券商营业柜台,证券商在接受告示内容后,须即在营业柜台处向投资者公布。
第一七二条 本所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及价格、数量、买卖各方证券商的代号等,由本所记载于“买卖日报表”,在闭市后于交易市场公布。
第一七三条 本所交易市场每日成交的证券名称和价格数量,以及本规则第一七六条至第一八八条所列相关的统计分析指标,由本所在闭市后编制“证券行情单”,每日向社会公众公开报道。仅有申报价格而无成交者,以买方最高或卖方最低申报价格记载于“证券行情单”。
第一七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行情告示的方法和内容。
统计
第一七五条 本所交易市场统计分日报、月报、年报三种汇总统计制度,统一按本规则第一七六条至第一八八条所列指标进行统计。
第一七六条 成交量为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的某种证券的数量,采用单向计算法,分为股票成交股数和债券成交面额数。
第一七七条 成交额:为某一特定时间内,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的某种证券的金额,其计算方法和分类指标同前条规定。
第一七八条 市价总额:为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的证券,按市价计算的总金额,计算方法为:
市价总额=P1S1+P2S2+……+PnSn
P=证券成交价格
S=证券发行数量
1,2……n=成交证券种类数
分别计算出股票市价总额和债券市价总额。
第一七九条 最高价:为某一特定时期内,某种证券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的最高价格。
第一八0条 最低价:为某一特定时期内,某种证券在本所交易市场成交的最低价格。
第一八一条 与上日价格差:为某种证券当日收盘价与上日收盘价相比后的增减数,正号表示价格较上日上涨,负号表示价格较上日下跌。
第一八二条 平均股价:为在本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在某一时刻的股价算术平均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n
∑Pi
i=1平均股价=----
n
P:组成平均股价的各种股票的价格,以该股票的当日收盘价为准。
N:组成平均股价的股票种类。
计算平均股价时,如遇公司扩股、股票分割等情况,作相应的修正。
第一八三条 本所可视需要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
第一八四条 市盈率: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每股当日成交价的加权平均数与平均每股税后年利润额(上年)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