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季度报告规则和本所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凡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3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其中,季度报告正文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季度报告全文应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2003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3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200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如无法在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度报告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11月3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季度报告的交易日上午10:30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季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2002年度或2003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度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3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