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我会制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
1.引言
1.1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小规模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制定本指南。
1.2 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小规模企业审计时,应当将本指南与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
1.3 本指南着重说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小规模企业审计所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未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程序。鉴于小规模企业的多样性,本指南无意限制或取代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1.4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本指南还包括了5个附录,供注册会计师参考。
2.小规模企业的特征
2.1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不仅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员工人数等数量指标,还包括一些定性特征。本指南并不给出界定小规模企业的数量指标,而是列举了小规模企业所具有的一些主要特征和其他特征。
2.2 本指南所称小规模企业通常具备以下全部或大部分主要特征:
(1)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人,组织结构简单
小规模企业一般仅有一个或几个业主,业主可能聘用经理管理企业,但大多数情况下由其直接管理。本指南所称业主(经理)是指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所有者或其聘用的经理。
小规模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企业决策通常由业主(经理)作出,业主(经理)往往具有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双重身份。
(2)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较低,会计账目简单
小规模企业通常经营规模较小,主业单一,经营区域有限,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低于大中型企业。
小规模企业会计帐目简单,会计人员较少,一些小规模企业可能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
(3)制度和授权存在缺陷
业主(经理)直接管理企业,通常缺乏正式的业务报告制度。小规模企业即使存在制度与授权程序,也经常是非正式的,且随意性较大。
(4)不相容职责分离有限
小规模企业通常由少数员工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会计处理和资产保管等,不相容职责分离有限,发生错误、舞弊及违反法规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且不易被发现。
2.3 小规模企业还可能具备以下其他特征:
(1)业主(经理)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业主(经理)不按照既定的制度和程序行事,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
(2)管理人员会计知识有限
小规模企业的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会计知识,重视销售、市场及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而对财务会计工作重视不够。
(3)业主(经理)可能支配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
小规模企业缺乏相应的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者决策机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经理)可能支配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经理)的知识和能力。
2.4 在确定所审计企业是否为小规模企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上述特征并参照有关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但是,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能改变其审计目的以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3.小规模企业的可审性
3.1 概述
3.1.1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充分关注其可审性,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小规模企业不可审计:
(1)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完整性认定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业主(经理)的品德受到怀疑;
(3)业主(经理)无视既有的内部控制;
(4)缺乏成文的内部控制制度;
(5)会计记录没有原始凭证支持或没有将原始凭证入账。
针对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例如拒绝接受委托,修改业务约定书条款,提请企业补充、完善会计资料,扩大测试范围,或解除业务约定等。
3.2 会计报表的完整性认定
3.2.1 在获取会计报表完整性认定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依赖企业的内部控制。小规模企业的制度与授权存在缺陷以及不相容职责分离有限等特征,往往导致内部控制不可依赖,使注册会计师难以获取与完整性认定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2.2 在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不可依赖、甚至不存在内部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以获取与完整性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
3.2.3 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获取与完整性认定有关的直接证据:
(1)函证
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小规模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等第三人函证当年的交易。当小规模企业只与一个或几个供应商或客户存在购销业务时,这一审计程序较为适用。
(2)交易测试
交易测试通常以规范的会计系统为基础。原始凭证按顺序预先编号以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序时登记有助于保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交易测试的方法包括:
--检查企业保证交易记录完整性的方法;
--测试预先编号凭证的顺序;
--将已记录的交易与有关销售的合同、协议等相核对,不对应的项目可能表明交易未记账;
--将已记录的交易与实物流转的记录相比较。
(3)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特定交易和事项,可用于检查截止测试结果的正确性以及发现未入账的负债和应收款项。
3.2.4 注册会计师可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获取与完整性认定有关的间接证据:
(1)分析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可将企业的预算、预测、前期数据等与实际金额进行比较,也可以将会计记录与经营数据相比较,以获取有关账户余额和交易类别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