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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转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转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88]司发劳改字第016号 1988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经委的统一部署,全国劳改工业企业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展企业定级、升级工作,现对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劳改企业的升级标准
  1.劳改企业升级按国家统一规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先进企业四个等级,执行国家行业归口部门和各省制定的升级标准。其中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项指标,是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具有否决权,必须全部达到,缺一不可。
  二、劳改企业升级的组织领导
  2.劳改企业升级工作要在国务院和各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司法部已成立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省劳改局也要按照当地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领导劳改企业的定级升级工作。
  3.企业升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劳改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难度很大的长期任务。各省劳改局务必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要对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搞好咨询服务,为企业升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企业排忧解难。部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也要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特殊问题,以推动劳改企业升级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劳改企业升级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4.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劳改企业升级要由企业对照升级标准自查后提出申请,经省劳改局审查,统一上报审批。省级先进企业,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国家级企业,经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由省劳改局报司法部。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由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核定;国家特级企业,经部推荐,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审批。进入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的劳改企业,由司法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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