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对机电产品出口30%进口料、件用汇核拨
使用和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89]国机出16号 1989年3月13日)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机电产品出口30%进口料、淬用汇,加快核拨使用,加强监督检查,特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机出[1987]54号《关于改进出口机电产品30%进口料、件用汇核拨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机电产品出口提取的30%进口料、件用汇要加快核拨,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主要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配套件;经外汇管理局同意,也可用于在国内采购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不准挪作它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对本地区出口机电产品提取的30%进口料、件用汇的核拨使用,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中间可以进行抽查。每年2月份将上一年度30%进口料、件用汇的核拨、使用情况以文字材料报送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1988年的核拨、使用情况请于5月底前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提取的30%进口料、件外汇的核拨使用情况,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并直接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对该项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