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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印发“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
管理规定》的要求”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58号 1989年3月14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做好集装箱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总所。

关于实施《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为了防止传染性物品、媒介昆虫、啮齿动物通过集装箱运输造成污染或扩散,对集装箱的卫生管理统一认识,加强管理,方便运输,特做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对入境、出境的集装箱(包括空箱和装有货物的实箱)加强卫生管理。
  二、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集装箱为:
  1.来自疫区的;
  2.来自非疫区有可能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
  3.装载有传染性物品和有害人体健康物品的;
  4.卫生检疫机关认为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予以签发《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许可证》或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对没有《许可证》或《提货单》未盖有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的集装箱,海关不予放行。
  四、卫生检疫机关随时将疫情向有关单位进行通知。
  五、疫情来源:
  1.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流行病学周报》;
  2.卫生部公布的疫情;
  3.驻外使馆(领事馆)提供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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