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单位报国务院审批的有关外事的请示报告和有关两会负责人出访的文件,经外事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上报。
六、各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发外宾接待计划或其他文电必须报经外事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
七、各单位申请出国护照的文件和通知驻外使馆发签证的文电由外事司审批。
八、各单位赴港、澳地区访问、参加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等,征求港澳工委意见的函电,需报外事司审批;重要的,经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
九、各单位会签或送批的报告、文件、电报均需附送有关背景材料。
十、各单位凡需安排部领导参加外事活动,请事先将接待计划、情况介绍等材料报外事司审核后统筹安排。
十一、本部各司、局、厅、室、委的有关同志会见、宴请外宾或同外座谈需报外事司统一安排。
过去已发的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外事司管理的涉及法学教育的外事工作
1.认真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部领导指示,与有关国家或代表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联系和交涉,统一规划并具体办理与外国谈判和签订有关协定、协议等事项。
3.负责接待外国官方的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接待由官方推荐的国际上知名的、与政府有关的法律界人士,接待与本部各业各司有关的团、组和与本部有友好交往的外国法律界的组织或个人。
4.负责组织司法代表团、组或个人出国访问或考察。
5.负责办理本部系统各类人员出国学习、进修、讲学等事宜。
①负责部属政法院校“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进修等人员的选拔、报批和派出。如:通过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比利时根特大学、英国海外发展署等渠道派出的人员。
②负责部属政法院校各类短期出国讲学人员的派出。
6.负责办理3个月之内的、不使用专家经费的外国专家来部属政法院校的讲学或讲习班等事宜。
7.负责管理其他需要外事司统一归口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