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向调拨。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借款。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 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