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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发展项目执行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子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确定一名所长负责其子项目的执行,指定所内有关部门和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其成员在本项目的执行期内应保持稳定;各承担单位应认真制订其子项目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在经费、条件等方面给以支持,及时检查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该计划如期完成。
  第六条 我院的20个子项目实验室均为“在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应组建学术委员会,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其组织和管理参照计委《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我院《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关村地区教学与科研示范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地区教学与科研示范网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的支付业务和国内配套资金的年度安排由外贷办统一办理。各承担单位要根据本项目的会计工作试行条例(附件一),为子项目建立专门的财务帐目,在其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业务上可与外贷办的专职会计直接联系。
  第九条 各子项目建设所需的贷款(外汇)及国内配套资金,应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核定的数额专款专用。国内配套资金中,院拨部分由院财政逐年下达;已核定由承担单位自筹的各项经费,必须认真落实并列入各自的年度预算,以确保子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具体用向和额度如需进行调整者,应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各承担单位应按照贷款分配额度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折合成人民币,向国际合作局世行贷款财务组交纳项目执行费,此项执行费可计入国内配套资金(所筹部分)。具体的交纳期限和数额按外贷办的通知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用贷还贷原则和财政部的转贷条件,院计划局将制定本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各承担单位应按院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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