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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发送《中国科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8.语言专家离任前,由聘用单位的外事部门(系、教研室)和外国专家,根据原签定的合同执行细则,逐项进行公开评议,并向专家发评说书。对于优秀者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奖励可以采取评为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发给荣誉证书等形式。也可以从本人浮动工资的结余部分中,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9.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成果报告表(见附件三),并对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填报聘用外国专家效益表(见附件四)。
  10.聘请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填写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写出年度外国专家工作总结,报院教育局。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报院教育局。
  (二)外国专家工资
  外国专家在华期间,实行浮动工资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贡献多,奖励高。
  1.工资分为合同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合同工资一般不低于报批工资的四分之三,余下部分为浮动工资,按季度或学期评定,并在评定的当月执行,至下次评定时止。如果下一次评定时,工作更加优秀,可在原上浮基础上,继续上浮。如若保持优秀,则保持原浮动工资。如果退回到一般水平,也可停发浮动工资。
  2.接合同执行细则,由聘方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学生代表)对每个受聘方的工作做出评价,每学期1-2次。按评价结果对工资进行浮动。具体办法如下:
  (1)执行合同并基本完成细则者,按浮动工资三分之一上浮。
  (2)平均每月超课时教学达十小时以上,或授课质量优良,获学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扬者,接浮动工资的二分之一上浮。对聘方体制、教学、教学法等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者,或为聘方贡献有价值的图书、录像带者,按浮动工资的二分之一上浮。
  (3)完不成细则要求者,或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0小时者,未经聘方同意任意调课者,多数学生对其教学质量评价差或教学态度差者,按本人月合同工资的百分之五下浮。若对我态度不友好,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两次工资下浮仍无改进者,则应终止合同,实行解聘。
  学期末及合同期满不交工作报告者,按月合同工资的百分之五下浮,不发给评议书。
  (4)无外汇帐户的聘请单位办理外国专家兑换外汇,需填报《外专外教兑换外汇申请表》,经院教育局审核后,到院国际合作局综合处办理;有外汇帐户的聘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院申报下一年度的外汇预算,每季度应向院教育局及院财务部门报送外汇兑换报表。
  3.如果第二学年需要续聘的专家,可以第一年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含浮动工资)为起点,头一年的浮动工资额为第二年的浮动工资额,浮动办法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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