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假高粱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对农牧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恶性杂草。为防止其随进口粮传播、扩散,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商业部《进口粮接运管理办法》、《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假高粱进口粮(以下简称“疫粮”)的除害处理及主管工作,涉及到粮食、农业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各部门要大力协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条 疫粮的除害处理工作贯穿于进口粮的运输、接卸、储存、加工使用等过程之中,为做好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措施,并在各负其责的同时,注意密切配合。
第四条 储运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港口进口粮接卸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检验情况,一旦发现
假高梁,应立即通知该批粮食的储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2.疫粮到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运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接
粮点及当地植检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除害处理措施。
3.将疫粮流向详细材料及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4.选用运粮专用车或完好车、船和麻袋等装具装运疫粮,并在每车、船的发货
明细表上注明。在运输和接卸过程中不得将疫粮和其它粮食混运、混放。否则,全部粮食都必须进行除害处理。
5.疫粮储存时,要专仓保管或单独堆垛,并在货位(囤头)外注明。疫粮出仓
时,明细表和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含有假高梁,要求使用人员操作时防止其扩散。
6.接卸、储存疫粮的作业区和运输工具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扫,所有地脚粮都
要进行除害处理。
第五条 加工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含假高粱进口粮的加工厂,要有下脚料和地脚粮的处理工序。粉碎加工
作饲料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粉碎细度要在1毫米以下。也可采用经植检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