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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领导。
  第十八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级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申诉,由部质量标准司会同部主管业务司指定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后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每年向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以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对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级检测中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部级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部质量标准司和业务司拨给部级检测中心的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应有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监督抽查的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拨给。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其检测收入主要用于部级检测中心的自身建设和业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支付评审、复审、刊登公告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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