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 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
第八条 原始记录、检验的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归档和处理。
第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使用被检单位的经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检单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或馈赠。
第三章 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部质量标准司。凡纳入部级检测中心筹建计划、已具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在通过预审和国家计量认证后,可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也可以申请国家计量认证和部级审查认可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部质量标准司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会同部主管业务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部质量标准司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报部批准后,颁发《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字样;未经部质量标准司批准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农业部”、“中国(或全国)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水产、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饲料)”等容易与部级检测中心相混淆的名称。各业务司不得批准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所)。
第十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审申请,复查合格者换发审查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消其部级检测中心的称号,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