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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优惠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部分
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优惠利率的通知
(银传[199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按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一九九0年六月十九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营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贷款实行利率优惠的通知》(银发[1990]145号文)规定,对国营商业、供销批发企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的250亿元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期限截至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现根据该部分贷款使用情况及今年市场变化情况决定: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取消对该项优惠利率贷款的补贴,之后该项贷款利率按现行正常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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