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光票托收业务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通知

  为了明确我行与代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划清责任,避免纠纷,便利业务开展,各行应与承办我行光票托收业务较多的银行签订光票托收业务协议。各行业务经办人员应通晓与熟悉协议规定的具体条款,叙办业务和处理问题均应依据协议规定的条款,按章办事。为完善协议内容,避免疏漏失误,加强统一管理,各行与代收行商定协议前须将草案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各行方可与代收行正式签约。各行在此之前已签妥的协议请报总行备案。
  对于加拿大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货币的光票,各行可暂按现行做法办理。总行拟与有关地区的重点代理行商洽,选择几家银行集中办理此项业务。
  各行应建立代收行光票托收业务档案,对收汇速度,退票时间,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择优选用代收行。
  暂不具备条件办理托收业务的分(支)行应就近委托管辖行或其他分行办理,各管辖行应加强对所属分(支)行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二、托收方式
  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着便利客户,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原则,各行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不同的托收方式。目前通用的“立即贷记”与“收妥贷记”二种方式各有利弊以及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各行要认真区分不同票据进行分别处理。对于签章、背书有缺陷,过期,未到期,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票面金额较大而收款把握不大的票据和不熟悉的客户交来的票据以及异常、陌生的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而应采用“收妥贷记”方式。对于已遭拒付的票据,金额很小而又不能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票据,有涂改迹象,票面不洁的票据,我行不予办理,可请客户洽出票人改为汇款或重开新票。对于有疑点的票据不能并入其他票据一起办理托收,而须单独填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请代收行鉴别真伪,采用改妥贷记方式。此类票据如金额较大,就先洽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核实该票据真实无诈后再办托收。一经发现伪造票据,须扣留原票或在票面注意“伪票”字样,以防持票人去它处再次行骗。
  三、解付期
  解付期长短既关系到我行服务效率,又涉及资金安全。在银行同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面对广大客户以及日益增加的繁多品种的各类票据,我行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办理私人客户光票托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章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和参照我行私人外币储蓄存款的做法,要保留到退票期后方可解付。凡领取外币者,需将票款在我行存储三个月后方可解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