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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1989年垫付债券资金的临时贷款转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1989年垫付债券资金的
临时贷款转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通知
(1991年7月19日)


建设银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解决1989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不足而形成的建设资金缺口,建设银行总行曾向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等六个单位发放临时贷款,其中大部分由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转贷给有关项目单位。该项贷款有效地缓解了当时资金的紧缺状态,支持了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该项贷款的管理,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现决定将该项贷款转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转贷款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1.此项贷款由建设银行经办行(下称经办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基本建设贷款合同,贷款额按文到日之企业向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实际借款余额(不包括利息)与本文所附基本建设本贷款计划数核对一致后确定,如借款数不一致,经办行与企业应即分别报告总行及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
  2.此项贷款一般最迟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还清。经办行在签订合同时,应协助企业安排好还款计划。如项目确有困难需延长还款期的,企业与经办行商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附书面报告,一并报总行批准。
  3.此项贷款按项目的行业和贷款期限可执行现行基建贷款差别利率,贷款期限从1991年9月21日起计算。
  4.此项贷款按年结息,由经办行在每年结息日(9月21日)向企业收取现息。各建设单位要安排好付息的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由投资中支付,投产项目从收益中支付。
  5.经办行应即按以上要求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于1991年8月20日前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到总行及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有关经办行办理贷款转帐手续。
  6.合同经总行批准后,于1991年9月21日生效,经办行务必在9月21日办肥贷款转帐手续。帐务处理方法:会计部门根据贷款业务部门核定的贷款指标,按单位开立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非挂帐利息贷款户”,借款单位按经确定的实际贷款额签开付款凭证办理转帐(经协商同意也可由经办行填制特种转帐付出凭证办理转帐)。经办行应同时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附特种转帐收入凭证二联寄总行凭以冲减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总行的贷款。
  为保证此项转贷工作顺利完成,请各经办行与借款企业密切配合,严格按以上要求和日期做好各项工作。
  7.各项目单位从1989-1991年9月20日向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付的临时借款利息,由有关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另行向有关项目(单位)收取,届时请有关经办行协助督促采取必要措施交回,并请建行总行予以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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