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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
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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