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新进科技人员的高素质,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对新进科技人员必需严格按照条件要求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1.各单位要根据研究、技术、实验、开发等项工作需要,录用不同层次的科技人员:
从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从事技术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从事实验辅助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2.对拟录用的科技人员,要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研究室、组等用人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由单位领导审定择优录用。
二、任用与激励
1.对新进科技人员,实行聘用(任)制度,并按各单位的要求签订聘约,在聘用期内分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各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流动到其他单位。新进从事科技工作的年轻科技人员一般应先安排在科技工作的第一线参加科研工作,经过二至三年的严格训练后,再视各人特长和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2.要安排年轻科技人员参加国家、院、部级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他们在其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并注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给他们压以重担,要有计划地选拔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能以身作则、有组织管理才能的年轻人担任研究所、室和课题组的领导工作。研究室和课题组一般都应配备一名四十岁以下的负责人。
3.要有计划地选拔优秀的年轻科技人员参加院、所的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等,近几年内在这些机构中应逐步使年轻科技专家达到一定的比例。
4.要为青年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创造条件,在出访团组中应有计划地安排年轻骨干参加。
5.设立院青年科学基金,择优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立项开题;院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经费、研究所长择优基金应有适当的比例用于支持年轻人的课题研究,并择优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为申请科研基金而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所需的科研经费。
6.各研究所从每次竣工的宿舍中划出不低于百分之十的面积用于解决优秀年轻科技人员的住房;
院每年审定二十名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博士生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对新参加工作的优秀博士和硕士,在确定工资时可高定一至二级。
三、专业职务的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