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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专业职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劳改、劳教工厂(矿山)、
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专业职务的通知
(1991年7月16日 司人通字[199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经财政部核实,并征得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按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评定专业职务。
  二、评定的范围是: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的党委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正、副政治委员,正、副政治指导员;政工、组织、宣传、党办、研究等部门及纪委、工会、共青团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劳改、劳教工作干部中直接从事罪犯和劳教人员思想教育改造工作的人员。以上各项合计,其总数不得超过全员人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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