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提供12个月内查询的功能。
第六章 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器设备管理
为保证电子联行系统的可靠运转,各清算中心必须按技术要求保持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供电,通信及信息处理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备有良好的、易切换的替换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机房,线路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各清算分中心对上述设备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八条 操作和程序管理
根据系统管理开发和业务运行操作分别管理的原则,各清算中心对开发、运行、会计帐务三个部门要严格分别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严禁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操作终端,处理会及帐务;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机器和编程;严禁操作人员参加开发和修改程序工作及会计帐务处理。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源程序由总行统一编制和管理,运行计算机不得装入源程序,各清算分中心的程序副本要指定专人密封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严禁修改程序。信息传递过程中必须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加密措施。
第十九条 磁介质和数据管理
各清算分中心对电子联行往来帐磁介质信息,必须经事后监督检查后,指定专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妥为保存,以便随时调阅检查。电子联行数据信息的保存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相同。
第二十条 密押管理
本系统采用的全国电子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钥代码由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由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颁发及通知启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汇出、汇入行与收、发报行之间也可用磁记录或计算机直接联网方式交换往来业务信息,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银行汇出、汇入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联行行号的颁发、撤销、变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审批并通报全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电子联行人机并行处理手续
一、基本规定:人机并行采取以电为主,手工核对为辅的方式。由发报行采用电子联行和手工发电报两种传递信息的办法向收报行划拨资金。收报行收到电子联行汇划资金信息后,先通过应解电子汇款帐户暂存,待与收到手工拍发的电报核对相符后,办理解付手续。
二、帐务处理:
(一)汇出行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按全国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的规定办理。
(二)发报行处理手续:
1.发报行收到汇出行交来的划款凭证及附件,对笔数、金额合计审核无误,并确认其存款帐户有足够资金后,在“电子联行转汇代收清单”第三联上加盖转讫章退汇出行,在第一、二联有关栏次逐笔填写收报行行号和加编密押并加盖编押、核押人员名章。以一联划款凭证代转帐付出传票(原始汇划凭证做附件),办理转帐。其会计分录是:
(收)电子联行往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