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前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应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举办学前班。
小学不得以未入本校学前班为由,拒绝接收规定服务地区内学龄儿童入学。
学前班经费由各主办者负责筹措。学前班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前班不得擅立名目乱收费。学前班所收费用,应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开支和改善办班条件,添置教具、玩具、幼儿读物等。学前班应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
四、保育和教育的要求
学前班应根据5至6周岁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创设良好环境,通过各种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为培养一代新人打下良好基础。
学前班要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增强体质;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注重发展幼儿的语言和一般认知能力;注重培养动手能力;注重培养学习的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要求幼儿学习拼音、书写汉字、学做算术题(笔算)。
学前班教育应注意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为指导学前班教育工作,纠正目前存在的“小学化”倾向,我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要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学前班的教育活动应以游戏为主,采取全班活动、小组活动以及个人活动相结合的组织形式。第二学期可逐步增加集体活动时间,并可适当采用上课的形式。但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每周不得超过12课时。每单元课时教育内容、形式的组织应符合学前儿童的特点,不得搬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不要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小学接收一年级新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学前班教育活动应根据我国各地区在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办班形式、办班条件等方面的不同情况,提倡多样化。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和组织教育内容,就地取材为幼儿提供各种游戏和活动材料(尤其是可供动手操作的材料),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