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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失效]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应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K━━   (6.0.3)
    U
  式中 Q—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A或B;
     S—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平方m);
     U—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平方m/A或平方m/B;
     k—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
  Q =1.3k━━ (6.0.4)
       U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Qe= ━━ ( 6.0.5)
     N
  式中:Qe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其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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