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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失效]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第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l

  灭火器类型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手提式灭火器    15       20     25
  推车式灭火器    30       40     50

  第5.2.2条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表5.2.2

  危险等级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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