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