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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失效]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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