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