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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通知

  4.水位示控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装置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极限低水位自动停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司炉工人应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
  5.超压报警装置: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连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6.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7.超温报警装置:额定出口水温大于或等于120℃及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但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有无超温报警装置,司炉工应在检查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8.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有无渗漏。对于蒸汽锅炉及自然循环热水锅炉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以检调排污管是否畅通,观察排污时有无振动。
  9.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能否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10.锅炉附属设备:炉排、上煤机、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11.热水锅炉的附加要求:指示出口水温的温度计的指示值是否正确;集气装置、除污器、恒压措施、膨胀水箱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第10条 水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无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上次定期检验意见书中关于结垢、腐蚀等意见整改情况。
  2.水质化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或持证)。
  3.水质化验记录,水质化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定值。
  第11条 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其结论分为:
  1.可以运行:本规则第7、8、9、10条的检验结果基本符合现行规程、规定,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2.监督运行,限期整改:①低水位报警和连锁装置、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超温报警装置不全或不灵;②无水处理设施或水处理效果不好;③司炉操作证类别与所操作的锅炉不符;④其他不会立即导致事故的问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运行:
  (1)受压元件严重变形、泄漏或结焦;
  (2)管接头、阀门、法兰及门孔严重渗漏或腐蚀;
  (3)无旁通烟道的锅炉,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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