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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自费
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
(建人字[1991]第65号 1991年7月23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进一步加强总行机关职工队伍的管理,保证总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总行实际,特制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和因私出境探亲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
  1.凡来总行机关工作已满两年的职工,在已完成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服务期年限或按规定偿还培养费后,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应提前半年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自费出国留学的可靠证明,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总行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或行领导审批。
  3.凡接受过行内出资学习培训(含出国学习培训)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总行机关《职工规则》中的有关规定,退回行里为其在国内外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国际专业组织和外国银行、公司为我行资助的机票、食宿等费用)。参加学习培训后在总行工作6~10年的,可按50%计算。
  4.凡符合自费出国留学条件的人员,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保留公职一年,从停薪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在领取出国护照之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视同调离手续),凡居住本行宿舍的,应按总行机关房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停薪之日起一年内,应办好有关离境手续。如满一年仍未办好离境手续的,本人须再次申请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否则视同本人自动离职。
  7.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在办理申请手续过程中,应坚持正常工作,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分配的任务。如本人以出国为由不来上班或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纪行为的,行里不再承担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因私出境探亲
  (一)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
  1.根据(88)教外综字003号文件精神,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假。
  2.职工出国探亲,应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出国探亲的可靠证明,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总行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或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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