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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扶贫专项贷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为集中使用有限的贷款资金,贷款范围原则上仍为国务院确定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2.根据国家扶贫开发的总体安排,我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县办工业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为该项目配套的生产流动资金,一般不用于乡镇企业、非工业项目和单纯流动资金项目。
  3.选择贷款项目应以经济效益好、能按期还本付息、扶贫效果显著为原则。要立足支持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对地方经济长远发展、改善贫困县财政有较大作用的地方支柱产业开发项目;要优先支持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能够覆盖较多贫困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4.选择扶贫专项贷款项目事先必须做好项目评估和调查工作。评估参照我行项目评估的有关办法和要求进行。评估项目时,要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把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和保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运营结合起来,要注意对企业负责人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估。
  5.贷款期限一般为3到5年。个别用于地方支柱产业开发项目的贷款,其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年。贷款利率均应按规定下浮20%。
  6.贷款项目由省(区、单列市)分行审批。安排贷款监督工作,根据目需要和进度拨付贷款资金,并监督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协调,统筹安排
  1.各级行应加强与当地扶贫开发管理等部门的协调。确定贷款项目时,要把地方经济开的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贷款项目的中期、后期管理工作中也要争取扶贫开发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和支持。
  2.为提高扶贫专项贷款使用效果,缓解扶贫专项贷款指标不足的矛盾,增加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各行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匹配其它种类的贷款,共同用于扶贫项目。对由扶贫专项贷款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产后企业基本结算户开在我行的,其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在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中优先安排。
  3.要把扶贫与搞活基层行结合起来,既扶持贫困县,又扶持贫困县支行。各行应在调查了解贫困县支行经办业务、信贷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帮助一些贷款比例过小的县支行选好贷款项目,适当增加贷款指标,有计划地促进贫困县支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帮助基层行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提高为改变贫困县面貌服务的能力;对基层行因发放扶贫专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而造成的财务困难,上级行应积极、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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