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18日 国税油函[1991]05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同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和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没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