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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18日 国税油函[1991]05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没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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