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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征收范围
  1、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设施,建厂矿、建房、建设水库、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铺设电线、电缆,开采黄金、煤炭、原油等矿藏,采石、挖沙、取土,乡(镇)建设、办企业,建窑,开发旅游业,或其它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对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对临时使用林地,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收取林地、林木的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按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待使用期满时,用地单位必须造上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收合格后,将林地归还原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同时,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如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拆除其它附着物的,应折价补偿。
  3、在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应按照《森林法》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改变隶属关系。1986年6月25日以后经依法批准,非国营林业单位已经占用国营林业单位的林地开展有旅游活动的,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向被占地单位缴纳补偿费。伐除了林木的,还应补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关于征收标准
  1、林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制定。
  天然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应按人工林地补偿费标准制度制定。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补偿费标准,应高于一般用材林地收费标准;珍贵树种林地应高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收费标准。
  经济林地应以征、占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六倍,或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为基数制定征收标准。
  苗圃地应以征、占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制定征收标准。
  2、林木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按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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