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
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28日 林业部林策字[199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市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项费用的有关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七、
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
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