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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送《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若干外汇业务往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送《中国工商银行与
中国银行若干外汇业务往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银业[1992]85号 1992年3月5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两行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之间外汇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经洽商、换函,对两行所辖分支机构若在干外汇业务处理办法上取得一致意见。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若干外汇业务往来处理办法》寄发你行,请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银行若干业务往来处理办法


  为加强合作,促进两行及其所辖分行支机构之间业务交流,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称“甲行”)与中国银行(以下称“乙行”)兹订立外汇业务往来处理办法如下:
  一、甲行如需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可在乙行开立外币及人民币账户,用于办理外汇的移存与提取。人民币账户余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专业银行人民币往来利率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移存按移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牌价中间价办理,乙行凭甲行的外汇移存委托书及外汇支取凭条借记甲行外币账户,贷记甲行人民币账户。外汇提取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手续费办理买汇,乙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调拨单和甲行人民币支取凭条(支票)借记甲行人民币账户,贷记甲行外汇账户。
  二、甲行通过乙行办理国内异地的外汇汇款时,可指示同城中国银行借记甲行账户,将款拨往收款人所在地中国银行,异地中国银行向收款人解付。费用按乙行汇款费率减半收取,甲行委托乙行办理汇往国外外汇汇款,费用亦同样减半收取。乙行通过甲行办理国内异地外汇汇款时,亦照此办理。
  三、办理外宾退汇时,甲、乙两行同意相互接受对方的外币兑换水单,乙行各分行凭甲行的外币兑换水单向外宾兑付外币后,将实付的外币金额划付甲行在乙行的外币账户,并随报单附上甲行的兑换水单,同时将兑换收入的外汇券金额扣除2‰手续费划收甲行在乙行的外汇人民币往来户。甲行各分行凭乙行的外币兑换水单向外宾兑付外币后,将兑换收入的外汇券扣除2‰手续费附乙行的兑换水单交付乙行,请其将相应的外币金额划收甲行在乙行的外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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