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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贵阳总公司提供证券业务服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贵阳
总公司提供证券业务服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3年9月22日)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近期我们接到投诉,反映你所在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贵阳总公司(简称房产公司)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等证券业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现向你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你所在接受房产公司委托并为其提供证券业务服务时,不派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前往实地查验,而是委托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查验,然后由你所复审、签字并出具报告。这种做法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十三条、财办字第5号文件第六条和证监机字[1993]45号文件第三条等关于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要求精神不符。因此,你所为房产公司出具的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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