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字仪式
(一)交换全权证书:按照惯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外签订条约的代表应备有全权证书(证书由外交部条法司办理),并应同对方交换。全权证书可以在签字仪式上交换,或在开始谈判时交换,也可以由出国谈判的一方先交给对方。在国外签订条约时,如来不及办理全权证书,可以由国内电报授权,并由使馆书面通知对方,或由国内通知对方驻华使馆,由其转告对方政府。也可以经双方协议先行签字,再补交全权证书。如经双方协议,也可以不交换全权证书。
(二)签字:双方应各有一名助手协助签字代表签字。在举行签字仪式时,双方代表同时进行签字,我方代表先在我方保存的文本(包括中外文本)中我方代表衔名下签字;对方代表先在对方保存的文本(包括外文和中文本)中对方衔名下签字。然后由助手交换文本,再由双方各在对方保存的文本上签字。最后由双方签字代表亲自交换文本,各将由本国保存的文本取回。我方保存的签字本在办理必要的手续之后应尽速送外交部存档。
(三)致词:签字仪式上是否需要致词,须视条约的意义大小和缔约双方的意愿而定。签订重要的、政治意义较大的条约,如果双方都愿致词,可以在签字后致词。至于一般的业务性和技术性的条约,可以不必致词。
互换批准书应注意事项
重要的条约在正式签署之后还须经过批准。双边条约一般规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生效。批准书是国家元首根据
宪法的规定对条约认可的国家文书。因此,互换批准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在办理这一工作时,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现将在办理互换批准书时的一般作法介绍如下,以供参考。
一、在互换批准书的仪式上,签署“互换批准书的证书”,同时将我方的批准书交给对方,并接受对方的批准书。
二、在互换批准书前,应先约对方商谈下列问题:
(一)双方互换批准书的人选;
(二)“互换批准书的证书”的内容和文本的准备;
(三)互换批准书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互换仪式的人员等。
三、上述问题的一般做法是:
(一)在国内由外交部副部长(必要时由部长)同对方的大使(或临时代办)互换;在国外,一般情况下由我大使(或临时代办)同对方的外交部长(或外交部副部长)互换。
(二)关于互换批准书的证书,我方有固定格式,可据以同对方磋商,如对方有自己的固定格式,只要内容大体相同,且对方坚持用其格式,也可同意。每种格式的中、外文本的文字要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