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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唐山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3、第5页关于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需整体收购的破产企业专项收购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4、第5页关于对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托管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上报研究。
  5、第6页关于拍卖企业所得收益的使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请遵照执行。
  6、第6页、第7页关于唐山碱厂“拨改贷”、“基建基金”等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由唐山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7、第7页关于解决启新水泥厂改造贷款债务负担问题。可制定具体方案,上报有关部门研究。
  8、第12、13页关于预算性贷款挂帐停息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9、第13页关于帮助已出现转机的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现场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0、第13、14、15页有关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等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3]292号)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请按照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11、第15页关于扩大金融业务领域问题。有关申请发行投资基金债券,请报国家计委、证券委研究解决。申请批准唐山市为金融开放城市,允许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等,请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解决。未经批准,不得办理。
  12、附件二、三中关于提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比例的问题。目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如确实发生某项基金不敷使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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