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5页关于允许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其分红所得用于增加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在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方案》中提出的作法暂不宜实施。
3、第6页关于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执行。
4、第6页关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严格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如部分企业确需加速折旧,并有承受能力,可按《两则》规定,调整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较短年限计提折旧。
5、第7页关于中央向地方“退税”问题。请按新税制有关规定执行。
6、第7页关于将部分信贷资金转为法人投资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7、第11页关于柳州市超基数增长部分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返回问题。这个问题不属于试点范围,暂不考虑。
8、第11页关于潜亏和核销呆帐贷款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9、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10、第12页关于将社会保险基金投入运营问题。目前有关部门正对此进行研究,在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请按现行规定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11、第12页、第14页关于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服务机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中有关规定执行。
12、第13页关于“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柳州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