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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柳州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柳州市
“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4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柳州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桂政函[1994]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柳州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以城市为依托,利用柳州市工业基础较好的有利条件,把优化资本结构和企业转机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标明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立足自身。《方案》提出的改革设想和措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柳州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

关于柳州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5页、第6页关于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及分红比例问题。
  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应严格执行税收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分红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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