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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每半年至少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二个案例;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报送一个案例。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各地请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附:表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表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略)
  表三,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时传递和利用税务稽查信息,特制定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终了后应写出工作总结。省级税务机关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一次。
  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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