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编制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
各有关项目法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凡需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为此,请各在建项目单位根据1994年工程的进度和预计的投资完成情况,提出1995年的项目投资需求计划。
各借款单位要认真落实投资来源,如实填报附表。凡自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或其它资金不落实的,开发银行将从严配置资金直至不予安排资金。建设项目投资中1995年需部门或地方配置资金的,请先征求各有关部门或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经)委、经(贸)委的意见,协商一致后,于9月15日前将文字材料及附表按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一式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