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对工程完成情况,概(预)算情况,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初期运行情况和经济效益提出总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省、市(地)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行、监理等有关部门参加,进行分部分项、阶段性(中间)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小浪底建管局会同两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进展情况,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的管理原则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小浪底建管局负责全部移民经费的管理工作;省、地(市)、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经费的管理工作,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专款专用。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是专门用于库区移民安置的专项经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上级批准的用途和年度计划所指定的项目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结余留用。包干结余,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用于移民,非省属项目由包干单位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移民经费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计划、进度、按预算,按程序拨款,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格式,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合同项目,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产凡用移民经费购置、自制或调人的,一律入帐统一管理,为移民机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设立适应移民业务的财会机构,配备与财会业务相应的会计主管和会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移民政策、移民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各项财经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