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的增长控制在国家审定的本省平均人口增长率之内,对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经费实行包干责任制,由水利部直接下达小浪底建管局,由建管局根据包干协议和移民安置计划分年拨付两省移民机构。
第二十三条 小浪底建管局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并负责中长期计划、年度基建计划的综合平衡汇编,报水利部审定后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中工程和移民的投资比例下达,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
省移民局(办)根据实施规划按移民动迁的先后、数量多少和实物补偿标准负责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小浪底建管局,并依据下达的计划,严格项目管理;县(市)移民局(办)具体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市(地)移民机构负责监督、协调。
第二十四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的监理办法和有关事宜由小浪底建管局和承担小浪底工程移民监理任务的单位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小浪底工程移民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小浪底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国务院统一审批,一次办理征地手续。按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国家审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分期拨款,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六条 凡用移民经费安排的工程项目都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履行报批手续;列入年度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并根据开发项目的需要及专业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小浪底工程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及完成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和达到的形象面貌;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管理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同时要接受审计、统计、财政、税务和监理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