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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经济开发,必须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智力开发,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鼓励结合移民进行科技研究,加强科技开发,大力推广先进技术。
  第八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水利部领导、业主管理、两省包干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负责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宏观协调工作;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小浪底建管局)具体负责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设移民局为日常办事机构。
  小浪底工程淹没区、安置区的省、市(地)、县(市),设立移民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小浪底移民安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河南、山西两省应在国家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和投资概算基础上,认真组织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按照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大纲和两省根据移民安置投资总概算分解到各县(市)的控制指标,编制各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可按照“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更符合实际”的原则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安置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黄河水利委员会设计院(以下简称黄委设计院)参加,经地(市)初审、省移民局(办)汇编并会同小浪底建管局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送小浪底建管局备查。
  涉及乡镇迁建方案变更的,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移民局(办)审核同意后报小浪底建管局审批,同时报水利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涉及总体规划方案变更的,要按程序报送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在移民安置期间,由于物价、粮价上涨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允许对原审定的补偿标准及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在省移民局(办)的配  合下,由黄委设计院提出阶段性的调整投资概算报告,送小浪底建管局审核后报水利部,经国家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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