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失效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7日 水移[1994]4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的管理,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浪底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大农业为基础,以水土资源为主要依据,结合二、三产业的发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好移民。
第四条 国家对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五条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援的原则;
(三)遵循国家批准的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方案与原则,按水利部和河南、山西两省签定的投资包干协议执行。
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并经过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要逐步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移民安置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小浪底工程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经济开发要重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要有改善、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