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步伐,完善教育执法监督体制。尽快发布施行《民办学校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和《
教师法》配套法规。抓紧修改《高等教育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推动并督促地方加快相应立法工作。
15、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加教育经费的政策,确保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同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工作的意见。制定中央新增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与原专款使用计划及中央、地方专款配套方案。积极落实“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提出高校招生收费“并轨”院校拨款改革方案,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办法。继续坚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规定。发布全国教育经费监测公报。组织开展对中国教育银行的前期可行性研讨和论证工作。
16、研究提出校办产业发展和界定的原则意见,制订校办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性办法。开好出版工作会议,加强对高校出版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勤工俭学工作。
17、指导检查各地贯彻《
教师法》情况,做好《
教师法》配套法规的实施工作。总结推广各地在解决教师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问题的成功经验和优惠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管理监督机制。贯彻大连全国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坚持不懈地推动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组织1995年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研究制定并实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六年规划》。
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大力办好师范教育,提高中小学师资培养培训质量。改进和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高校干部培训和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
18、积极进行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筹建中国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促进留学人员回国和短期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高新科技领域和高层教育管理与学术人员间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中央对港、澳、台地区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工作。加强教育外事立法工作。
19、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好校园秩序管理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各项新的改革政策出台后的师生反映,妥善解决与师生生活有关的各种问题,及时引导、处理学校出现的敏感与热点问题,继续保持高等学校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