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通知
(公边[1995]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偷渡活动在沿海地区发展蔓延较快,偷渡方法更加诡秘多变,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偷渡案件日益增多,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各级公安机关在制止和打击偷渡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合力,现就协作打击偷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原则
在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中,要在公安部统一领导下,从有利于制止和打击偷渡活动的全局出发,坚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有效,依法办案的原则。
二、协作重点
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同负责。重点是制止、打击沿海地区和偷渡多发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群结伙的偷渡活动。
三、打击对象
(一)境内外组织偷渡活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
(二)为偷渡活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船主、车主以及偷渡活动的运送者;为偷渡活动牵线、搭桥、提供窝藏地点或包庇、纵容偷渡活动的人员;
(三)多次参与偷渡活动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一)情报通服。发现、获取偷渡案件的情报线索,要立即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并上报公安部;有关公安厅、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部署查证并反馈。情报传递一般以文电形式为主,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联系,并及时补办正式文电。为保证情报时效,减少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重点地、市公安机关联系时均应通过值班室。
(二)组织指挥。协作制止、打击偷渡活动,由案发地(或案发海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组织指挥,有关地方协助,各警种积极配合,必要时可请部队及地方有关部门予以支援;需要协调的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三)定期研究。要加强对偷渡活动情况的分析研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之间,每季度互相通报一次偷渡活动动态和情况分析;公安部边防局视情组织有关地方研究偷渡活动情况,通报信息,交换意见,交流经验。
(四)注意事项